中盟代理的江苏三笑集团的“可洁可净”商标驳回复审案大获全胜
发布时间:[2017/1/10] 阅读次数:753
江苏三笑集团有限公司前身是创办于1985年的邗江县杭集化妆品厂,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,申请人已成为一家集日化产品、家用卫生杀虫用品等产业为一体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。下属公司有扬州市邗江杭集日化厂、江苏三笑集团遂川日化有限公司、江苏三笑集团泸县日化有限公司等多家下属分公司和子公司。申请人目前注册资本1亿元,资产总额为8.6亿元。
早在2006年11月9日,申请人就在第3类的“牙膏,口香水,非医用漱口剂,研磨剂,香料,芬芳袋(干花瓣与香料的混合物),鞋油,香”等产品上申请注册了“可洁可净”商标;但随着申请人的“可洁可净”产品的热销,申请人又在该类别的“香皂,抑菌洗手液,浴液,洗发液,化妆品,护发素,洗面奶,牙膏,肥皂,清洁制剂”等产品上申请了“可洁可净”商标,该商标在审查中被商标局裁定驳回,引证驳回的两个引证商标是该类别的“可清可净”、“可洁可”商标。
申请商标(第8383120号)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
申请人接到驳回通知后,立刻委托我所探索解决方案。经过我所资深代理人的深入研究,我们提出了如下应对方案:
其一,对第8383120号“可洁可净”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程序,以进一步争取该商标;
其二,对引证商标一第3587113号“可清可净”商标提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,撤销该商标;
其三,对引证商标二第6898727号“可洁可”商标提异议程序,阻止该商标获准注册;
经对申请人提交的事实和理由的分析,商标局做出如下决定、裁定:
因“可清可净”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,故撤销“可清可净”商标,并予以公告;
因“可洁可”商标与异议人在类似商品的在先注册“可洁”商标构成近似,故第6898727号“可洁可”商标不予核准注册;
经对申请人提交的复审事实和理由的分析,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如下决定:
因导致申请人的“可洁可净”商标被驳回的两个在先权利冲突已不存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,决定第8383120号“可洁可净”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。
法律评析:
1、对引证驳回的在先商标权利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,找到排除权利障碍的渠道;
2、商标驳回后完全可以通过复审程序将该商标再争取回来。
结语:
本案中申请人“可洁可净”商标因在先的“可清可净”商标和“可洁可”商标而被商标局裁定驳回,但经过我所分析发现,在先的“可清可净”商标已多年不被使用,因此完全可以通过撤三程序撤销该商标;而在先的“可洁可”商标完全是对申请人在先的“可洁”商标的复制和模仿,故提交了相关事实和证据,通过异议程序将该商标权利予以排除。通过以上多种途径,申请人的“可洁可净“商标终于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大获全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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